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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


(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)
目录
第一章    总则
第二章    数据电文
第三章    电子签名与认证
第四章    法律责任
第五章    附则
第一章总则
   第一条为了规范电子签名行为,确立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,维护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,制定本法。

  第二条本法所称电子签名,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、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。
  本法所称数据电文,是指以电子、光学、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、发送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。

  第三条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、单证等文书,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、数据电文。

  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、数据电文的文书,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、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。前款规定不适用下列文书:
  (一)涉及婚姻、收养、继承等人身关系的;
  (二)涉及土地、房屋等不动产权益转让的;
  (三)涉及停止供水、供热、供气、供电等公用事业服务的;
  (四)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用电子文书的其他情形。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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